主要國家關稅政策揭露
關稅稅則
協調制稅則是國際通用的關稅稅則,它改善了進口統計的分類,也可滿足海關的使用要求.《協調制度》稅則美國文本共將商品分為22類、97章.
海關估價方法
美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關稅的主要依據之一是該批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海關評估進口貨物價值的法律依據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修正)第402節有關估價的條款,這些條款曾在1979年貿易協議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數情況下,海關評稅的價值基礎是貨物的交易價值;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則可根據特定的二級基礎對進口貨物進行評稅.這些二級價值基礎依次為相同貨物、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
進口貨物的交易價值指的是該批貨物被出售以輸往美國時實際支付或準備支付的價格,其中應包括買者承擔的包裝費、買者支付的所有傭金、特許費和賣者因進口貨物后來又再賣、轉讓或利用而應支付的費用;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海關可根據以前進口過的相同貨物的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如果沒有可比的相同貨物交易價值,則可根據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貨物交易價值都不能確定,則可根據推論價值計算.推論價值指的是進口貨物在美國再賣時的價格,其中應減去傭金或利潤和管理費用、運輸和保險費、海關關稅和聯邦納稅、深加工后的增值.海關對進口貨物估價的最后一個基礎是推算價值,即生產該批進口貨物過程中原料、制造處理、利潤和管理費用、包裝等費用的總和.如果進口商請求優先以推算價值評估進口貨物的價值,海關可以顛倒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進口商品依照稅則從表價稅率全部地或部分地應征關稅,由必須應用有關的稅率來確定該項商品的應稅價值.海關確定應稅價值的過程被稱為海關估價.
海洋運費、海上保險費和其它出口后各項費用,是不包括在應稅價值之內的.換言之,應稅價值通常是決定于外國出口港口的離岸價格.
根據修改的第402款的估價,1979年貿易協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項估價標準或方法法,與一個包羅一切的條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標準下不能完全適用時才能使用.第一條標準即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是主要的標準.其它各條標準都是可選擇的,按照順序依次優先適用.這就是說,如果主要標準不能用時,適用時特定的商品的第一個選擇就成為估價該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條款新規定新估價標準或方法的次序如下: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同商品的成交價格;相似商品的成交價格;倒扣價格;計算價格.
海關征稅制度
1.預付稅款的繳納
進口商應交納的海關稅費,包括邊境稅和特別稅費,如反傾銷稅、反貼補稅,或標志稅.
根據經1978年的海關手續改革和簡化法案修改的美國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應允進口商在進口申報時或條例規定的晚些的某一時間,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進口申報單證后的30天期交納進口商品預估應納的稅款.海關條例規定,如果有關單證已提交,則要求進口商在提交即時放行進口申報單證時,即在貨物申報進口后10日內,交納預估稅款.如果貨物是進入保稅倉庫的,則在其從保稅倉庫提出供消費時交納預估稅款.
2.結稅制度
結稅是指對某一批進口貨物應付或應退稅款的最后計算或確定.通過進口的清算而體現的海關對政府或進口商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結論性的.
美國海關退稅制度
美國海關退稅制度概述
所謂退稅,是指按照美國法典第19卷第1313條A項規定對在美國使用負稅進口產品制造或生產一種產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納的有關稅款.制成品必須在有關負稅進口產品進口之日起5年內.出口退稅額相當于出口產品中外國已負稅料件稅款的99%.適用退稅的有普通關稅、傾銷稅、反補貼稅和標志稅(刷嘜費).退稅同樣適用于國內稅法對進口規定的稅種,以及某些種類的石油及其制品進口許可證費等.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概述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主要分成兩種基本類型.第一種類型主要是涉及美國產品出口后經過有效的加工復運進口的產品,如國外修理或改制貨物的復進口關稅優惠,國外組裝美國零部件復進口的關稅優惠等.第二種類型是反映美國貿易政策,如國際貿易協定等,比如普惠制對加拿大汽車零件的關稅優惠等.
海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規定
一、美國海關行政處罰規定 美國海關法定權力概述
美國海關法賦予美國海關和法院廣泛的權力.它包括:
強行復制進口商的帳冊權.如果不能按照海關要求提供有關帳冊,有關當事人會失去進口特權和司法蔑視援引權,同樣要受到處罰.
強行命令有關當事人出庭和提供證詞.
對同進口有關的人、運輸工具、航空器、車輛和商品進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條件下,對美國海關水域,某些海關水域毗鄰域海關有權登船檢查.
依照搜查證有權對監管物和其它設施進行搜查并沒收違反法律的進口商品.
有權對違反海關法而應受到處罰的財產予以沒收.
可依照原先的訴狀或宣布沒收財產訴訟程序的有關財產予以沒收歸為國有,如果商品價值為1萬美元或不足1萬美元金額的,或者其確定后屬于違禁范圍的,可按照簡化訴訟程序予以沒收充公.
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九卷對海關關員進行有關查驗、查問和搜查的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
適用于商品和運輸工具扣留和扣留商品的處理(包括對沒收財產的處理和沒收程序)在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九卷有規定.關于被管制的財物、麻醉品和大麻的特別規定也十分明確.
二、美國司法審議制度
美國司法審制度概述
1980年海關法院在有關進口商品引起的同事訴訟方面提供了一套廣泛的司法審議制度.其主要特點是1980年11月1日生效的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建立代替了美國海關法院.新法院把過去海關法院與聯邦地區分管的進口事務民事管轄權合二為一.地區法院行使的法律與平衡法中所有權力都轉交了國際貿易法院。該法院有9名法官,最多5人來自同一政黨.當國際貿易法院于1980年11月1日成立時,被取代的海關法院的法官就成了新法院的法官.國際貿易法院象海關法院是一樣具有全國范圍的管轄權,并將在合適的不同進口港進行審理和聽證活動。
二,日本關稅政策
1987年之前,日本作為海關合作理事會關稅稅則目錄(CCCN)協議的簽約國,在外貿進出口商品分類方面一直使用CCCN分類系統。從1988年1月1日起,日本開始采用編碼協調制(HS)系統。
關稅率由海關稅率法確定并予以公布。在發達國家中,日本的平均關稅率比較低,特別是工礦產品的平均稅率只有2.1%。
關稅的減免、退還和償還
(1)減免
日本的關稅減免有有條件減免和無條件減免兩種形式。有條件關稅減免又分為限制性減免和普遍減免,享受何種待遇主要取決于貨物進口后的用途。此外,關稅減免又可分為永久性減免和臨時性減免,這主要取決于所依據法律的穩定性。
有資格申請關稅減免的進口商是有限制的,而且對經關稅減免后進口貨物的使用和用途有較嚴格的限制。
一,美國關稅政策
關稅稅則
協調制稅則是國際通用的關稅稅則,它改善了進口統計的分類,也可滿足海關的使用要求.《協調制度》稅則美國文本共將商品分為22類、97章.
海關估價方法
美國海關征收進口貨物關稅的主要依據之一是該批進口貨物的海關價值.海關評估進口貨物價值的法律依據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修正)第402節有關估價的條款,這些條款曾在1979年貿易協議法中得到修正.在大多數情況下,海關評稅的價值基礎是貨物的交易價值;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則可根據特定的二級基礎對進口貨物進行評稅.這些二級價值基礎依次為相同貨物、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
進口貨物的交易價值指的是該批貨物被出售以輸往美國時實際支付或準備支付的價格,其中應包括買者承擔的包裝費、買者支付的所有傭金、特許費和賣者因進口貨物后來又再賣、轉讓或利用而應支付的費用;如果交易價值不能確定,海關可根據以前進口過的相同貨物的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如果沒有可比的相同貨物交易價值,則可根據相似貨物的交易價值進行評估;如果相同或相似貨物交易價值都不能確定,則可根據推論價值計算.推論價值指的是進口貨物在美國再賣時的價格,其中應減去傭金或利潤和管理費用、運輸和保險費、海關關稅和聯邦納稅、深加工后的增值.海關對進口貨物估價的最后一個基礎是推算價值,即生產該批進口貨物過程中原料、制造處理、利潤和管理費用、包裝等費用的總和.如果進口商請求優先以推算價值評估進口貨物的價值,海關可以顛倒推論價值和推算價值的先后次序.
如果進口商品依照稅則從表價稅率全部地或部分地應征關稅,由必須應用有關的稅率來確定該項商品的應稅價值.海關確定應稅價值的過程被稱為海關估價.
海洋運費、海上保險費和其它出口后各項費用,是不包括在應稅價值之內的.換言之,應稅價值通常是決定于外國出口港口的離岸價格.
根據修改的第402款的估價,1979年貿易協定法修改的第402款建立了5項估價標準或方法法,與一個包羅一切的條款一起使用,后者只有在其它標準下不能完全適用時才能使用.第一條標準即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是主要的標準.其它各條標準都是可選擇的,按照順序依次優先適用.這就是說,如果主要標準不能用時,適用時特定的商品的第一個選擇就成為估價該商品的唯一方法.修改的第402條款新規定新估價標準或方法的次序如下:進口商品的成交價格;同商品的成交價格;相似商品的成交價格;倒扣價格;計算價格.
海關征稅制度
1.預付稅款的繳納
進口商應交納的海關稅費,包括邊境稅和特別稅費,如反傾銷稅、反貼補稅,或標志稅.
根據經1978年的海關手續改革和簡化法案修改的美國法典中第19卷第1505(a),應允進口商在進口申報時或條例規定的晚些的某一時間,但不得晚于提交所需進口申報單證后的30天期交納進口商品預估應納的稅款.海關條例規定,如果有關單證已提交,則要求進口商在提交即時放行進口申報單證時,即在貨物申報進口后10日內,交納預估稅款.如果貨物是進入保稅倉庫的,則在其從保稅倉庫提出供消費時交納預估稅款.
2.結稅制度
結稅是指對某一批進口貨物應付或應退稅款的最后計算或確定.通過進口的清算而體現的海關對政府或進口商作出的決定是最終的,結論性的.
美國海關退稅制度
美國海關退稅制度概述
所謂退稅,是指按照美國法典第19卷第1313條A項規定對在美國使用負稅進口產品制造或生產一種產品并再出口者退回原交納的有關稅款.制成品必須在有關負稅進口產品進口之日起5年內.出口退稅額相當于出口產品中外國已負稅料件稅款的99%.適用退稅的有普通關稅、傾銷稅、反補貼稅和標志稅(刷嘜費).退稅同樣適用于國內稅法對進口規定的稅種,以及某些種類的石油及其制品進口許可證費等.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概述
美國海關關稅優惠制度主要分成兩種基本類型.第一種類型主要是涉及美國產品出口后經過有效的加工復運進口的產品,如國外修理或改制貨物的復進口關稅優惠,國外組裝美國零部件復進口的關稅優惠等.第二種類型是反映美國貿易政策,如國際貿易協定等,比如普惠制對加拿大汽車零件的關稅優惠等.
海關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規定
一、美國海關行政處罰規定 美國海關法定權力概述
美國海關法賦予美國海關和法院廣泛的權力.它包括:
強行復制進口商的帳冊權.如果不能按照海關要求提供有關帳冊,有關當事人會失去進口特權和司法蔑視援引權,同樣要受到處罰.
強行命令有關當事人出庭和提供證詞.
對同進口有關的人、運輸工具、航空器、車輛和商品進行扣留和搜查.
在特定條件下,對美國海關水域,某些海關水域毗鄰域海關有權登船檢查.
依照搜查證有權對監管物和其它設施進行搜查并沒收違反法律的進口商品.
有權對違反海關法而應受到處罰的財產予以沒收.
可依照原先的訴狀或宣布沒收財產訴訟程序的有關財產予以沒收歸為國有,如果商品價值為1萬美元或不足1萬美元金額的,或者其確定后屬于違禁范圍的,可按照簡化訴訟程序予以沒收充公.
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九卷對海關關員進行有關查驗、查問和搜查的程序作了具體的規定.
適用于商品和運輸工具扣留和扣留商品的處理(包括對沒收財產的處理和沒收程序)在美國聯邦法典第十九卷有規定.關于被管制的財物、麻醉品和大麻的特別規定也十分明確.
二、美國司法審議制度
美國司法審制度概述
1980年海關法院在有關進口商品引起的同事訴訟方面提供了一套廣泛的司法審議制度.其主要特點是1980年11月1日生效的美國國際貿易法院的建立代替了美國海關法院.新法院把過去海關法院與聯邦地區分管的進口事務民事管轄權合二為一.地區法院行使的法律與平衡法中所有權力都轉交了國際貿易法院。該法院有9名法官,最多5人來自同一政黨.當國際貿易法院于1980年11月1日成立時,被取代的海關法院的法官就成了新法院的法官.國際貿易法院象海關法院是一樣具有全國范圍的管轄權,并將在合適的不同進口港進行審理和聽證活動。
二,日本關稅政策
1987年之前,日本作為海關合作理事會關稅稅則目錄(CCCN)協議的簽約國,在外貿進出口商品分類方面一直使用CCCN分類系統。從1988年1月1日起,日本開始采用編碼協調制(HS)系統。
關稅率由海關稅率法確定并予以公布。在發達國家中,日本的平均關稅率比較低,特別是工礦產品的平均稅率只有2.1%。
關稅的減免、退還和償還
(1)減免
日本的關稅減免有有條件減免和無條件減免兩種形式。有條件關稅減免又分為限制性減免和普遍減免,享受何種待遇主要取決于貨物進口后的用途。此外,關稅減免又可分為永久性減免和臨時性減免,這主要取決于所依據法律的穩定性。
有資格申請關稅減免的進口商是有限制的,而且對經關稅減免后進口貨物的使用和用途有較嚴格的限制。
(2)退還
預付關稅后,發現貨物符合減免部分或全部關稅的規定,允許退還部分或全部關稅。目前,日本的退稅對象主要適用于被退回或被毀壞的貨物,以及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進口的原材料等。
(3)償還
關稅償還與退還相似,二者的區別在于:關稅退還的對象為關稅交納者,而償還則不一定必須付給實際納稅人,也可償還給法律事務所指定的人。
三,加拿大關稅政策
關稅結構及海關征稅標準
加拿大的法律規定只有聯邦政府有權對進口產品征收關稅,各省政府均不得實施征稅權.大多數進口產品的關稅稅率為從價稅率,即按產品價值的百分比征稅.對于有些產品則按重量征稅.有時也對產品征混合稅.對來自不同國家的產品征收何種關稅主要看加拿大對產品原產地實施何種關稅待遇,目前加拿大對不同國家主要有以下幾種待遇:
A.最惠國待遇(MFN)
對所有關貿總協定成員國及與加拿大有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
B.英聯邦優惠制(BP)
適用于所有英聯邦的成員國
C.普遍優惠制(GPT)
適用于160多個發展中國家
D.對不包括在A.B.C.E項下的國家實施的關稅.
E.美國關稅
有些國家享有幾種特殊關稅待遇.另外,在美加自由貿易協定下,來自美國的產品進口關稅逐漸降低,10年內關稅將完全取消.加拿大進口的大多數產品都被征在最惠國待遇下規定的關稅,加拿大已同意通過關貿總協定的連續談判逐漸降低本國關稅.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所征普惠制下的稅率比其它種類的稅率低.最高的關稅是普通關稅, 適用于既非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也與加拿大無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如北朝鮮,阿爾巴尼亞,阿曼和利比亞.
加拿大關稅結構的特征之一是對不同產品實施不同稅率. 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原材料的進口關稅為零或很低, 進口產品加工程度越高, 關稅越高,其它發達國家的做法也大致如此.加拿大進口產品的平均關稅約為9%,比美國,歐共體,日本的關稅高5-7%.
加拿大的海關關稅在執行時, 有些特殊規定,如對于加拿大本國能生產的新鮮水果及蔬菜的進口,特別是加拿大本國市場供應充足時,有時要征季節性關稅,用于加拿大生產制成品的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可享受暫時性低關稅或免稅待遇, 根據加拿大的機械計劃,有些加拿大本國不生產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可享受退稅待遇.加拿大海關關稅表中的第四, 第五欄列下了可享受退稅待遇的產品名單, 進口關稅退稅是為了幫助加拿大制造商提高產品競爭力.
退稅的數量是不同的,有的產品退稅率為100%.加拿大國內不生產的,但用于生產機動車的機械可享受退稅待遇,用于生產農機的鋼材及零附件也享受該待遇.
對來自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所征關稅
加拿大的普遍優惠制稅率適用于全世界160多個國家,它于1974年7月1日開始生效,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擴大對加拿大的出口. 普遍優惠制下的稅率與加拿大提供給其英聯邦國家的優惠稅率水平相同,或者說比最惠國待遇原則下的關稅低1/3.并不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所有產品都可受到普惠制待遇.其中紡織品,服裝,鞋及加工的食品就不享受普惠制待遇.
當享受普惠制的外國產品進口到加拿大,對加拿大國內同行業制造商造成嚴重損害或將造成嚴重損害時, 加拿大企業可利用 安全條款請聯邦政府撤銷對有關產品的普惠制待遇,或對享受普惠制待遇的進口產品實施配額限制. 實際上, 這一安全條款的使用情況很少.目前加拿大已對彩色電視機,膠鞋及特種鋼等取消了普惠制待遇.
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條件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進口產品必須符合要求,首先,產品必須來自合格的發展中國家,而且必須以聯運提單形式運到加拿大的一個特定港口. 當產品通過第三國運到加拿大時,如果在第三國進行了再加工,那么最終產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其次,產品的絕大部分價值必須是由一個或幾個受益的發展中國家創造的.實際執行時是要求產品60%的價值(或工廠交貨價的60%)由受益發展中國家創造.一些手工藝品可免稅進入加拿大市場, 但如果手工藝品的任何部分是由機器生產的而不是手工或腳操作的機器生產的,那么這種工藝品將不能享受免稅待遇.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可通過填寫原產地證明書A表表明要申請普惠制下的關稅優待.該表必須經原產地國家的有關權力機構的證明.
報關程序及進口產品海關估價方法
所有進入加拿大的產品必須向加拿大海關申報.所有進口產品必須附有申報單.一般情況下,所有的關稅必須在產品進入加拿大時支付. 因加拿大對進口產品所征關稅大多為從價稅,估價進口的方法便很重要.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的談判中,加拿大成為<<1979年海關估價法規>>的簽約國.該法規要求進口產品的海關價值為實際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就是進口商所申報并在發票上載明的商品價格.有某種關系的兩方在做交易時,一方申報的成交價格也可以做為完稅價格,但是需使加拿大海關相信這種關系沒有影響進口價格.
在按成交價格做為完稅價格的情況下,如果進口商在產品進關時賺得折扣,這種折扣可從成交價格中扣除.但如折扣不是在產品進關時取得的,折扣則不能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根據加拿大的海關估價制度,對于進口貨物在加拿大境內的運費,保險費及裝卸成本不征關稅, 如果商品價格中包括這部分費用,在計算成交價格時可從中扣除.但對原產地國到加拿大的產品運輸費用要征稅,如果成交價格中不包括運費,則要加上.
四,韓國關稅政策
關稅制度
韓國保留著三欄進口關稅制度, 即一般稅率, 臨時稅率和關貿總協定稅率, 也有分開的優惠關稅稅率, 是通過與發展中國家貿易協議建立的.關稅稅率使用秩序是優惠的, 關貿總協定, 臨時的和一般關稅稅率.當貨物有上述多種稅率可以使用時, 使用最低關稅稅率.
海關關稅具有彈性.允許調節到100%(除基本稅率外)稅率,主要是針對最近放寬的一些物品. 對累計超過三年的調節關稅稅率. 第六個月進行一次修改. 最高為40%的緊急關稅可以臨時用于不鼓勵的非必需品的進口,以幫助因進口波動引起困難的國內產業.
韓國政府正在實施分階段關稅減免, 從1988年的18%降至1993年7%, 這成為他們努力減少貿易摩擦, 控制經常項目帳戶的平衡, 提高韓國競爭力的一部分. 作為新的關稅減免計劃的一部分, 政府正在考慮廢棄彈性關稅制度.
與外國投資項目有關的資本貨物和原材料的進口不付進口關稅.以免除關稅為基礎進口這樣的項目官方通常必須伴隨著財政部有關外國投資項目的許可. 另外, 用于出口產品生產的原材料的進口也經常可以免除關稅.用于計劃工業項目中的某些機械,材料和零部件要么可以免除關稅入境或者可以減免關稅.優惠關稅: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的欠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員達成自由貿易協議. 該協議對某些貨物實行關稅減讓,包括農業項目,加工物品,化學品和礦物.
附加稅和非直接稅: 進口貨物一般要付以C.I.P值為基礎的2.5%的防衛捐.依據吸引外國投資法, 某些進口貨物免除關稅. 其它相當法律可以免除防衛捐. 在生產和市場營銷的每個階段增加的每個價值或價格都必須付10%的增值稅. 增值稅是依據C.I.P值加上海關關稅確定的. 免除增值稅的項目包括未加工的糧食, 書籍, 報紙, 雜志, 用于科學研究, 教育學院, 文化組織的物品, 臨時進口, 免除或減免關稅稅率的物品. 對奢侈品征收特殊的營業稅, 包括珠寶, 毛皮, 高爾夫設備,付關稅的消費品,如空調,冰箱,汽車, 鋼琴, 政府希望控制的物品, 包括汽油, 咖啡和飲料.稅收范圍為15-100%,根據銷售或進口的地點變化.
(2)退還
預付關稅后,發現貨物符合減免部分或全部關稅的規定,允許退還部分或全部關稅。目前,日本的退稅對象主要適用于被退回或被毀壞的貨物,以及為生產出口產品所進口的原材料等。
(3)償還
關稅償還與退還相似,二者的區別在于:關稅退還的對象為關稅交納者,而償還則不一定必須付給實際納稅人,也可償還給法律事務所指定的人。
三,加拿大關稅政策
關稅結構及海關征稅標準
加拿大的法律規定只有聯邦政府有權對進口產品征收關稅,各省政府均不得實施征稅權.大多數進口產品的關稅稅率為從價稅率,即按產品價值的百分比征稅.對于有些產品則按重量征稅.有時也對產品征混合稅.對來自不同國家的產品征收何種關稅主要看加拿大對產品原產地實施何種關稅待遇,目前加拿大對不同國家主要有以下幾種待遇:
A.最惠國待遇(MFN)
對所有關貿總協定成員國及與加拿大有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
B.英聯邦優惠制(BP)
適用于所有英聯邦的成員國
C.普遍優惠制(GPT)
適用于160多個發展中國家
D.對不包括在A.B.C.E項下的國家實施的關稅.
E.美國關稅
有些國家享有幾種特殊關稅待遇.另外,在美加自由貿易協定下,來自美國的產品進口關稅逐漸降低,10年內關稅將完全取消.加拿大進口的大多數產品都被征在最惠國待遇下規定的關稅,加拿大已同意通過關貿總協定的連續談判逐漸降低本國關稅.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所征普惠制下的稅率比其它種類的稅率低.最高的關稅是普通關稅, 適用于既非關貿總協定成員國也與加拿大無雙邊貿易協定的國家,如北朝鮮,阿爾巴尼亞,阿曼和利比亞.
加拿大關稅結構的特征之一是對不同產品實施不同稅率. 一般情況下,大多數原材料的進口關稅為零或很低, 進口產品加工程度越高, 關稅越高,其它發達國家的做法也大致如此.加拿大進口產品的平均關稅約為9%,比美國,歐共體,日本的關稅高5-7%.
加拿大的海關關稅在執行時, 有些特殊規定,如對于加拿大本國能生產的新鮮水果及蔬菜的進口,特別是加拿大本國市場供應充足時,有時要征季節性關稅,用于加拿大生產制成品的進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可享受暫時性低關稅或免稅待遇, 根據加拿大的機械計劃,有些加拿大本國不生產的機械設備的進口可享受退稅待遇.加拿大海關關稅表中的第四, 第五欄列下了可享受退稅待遇的產品名單, 進口關稅退稅是為了幫助加拿大制造商提高產品競爭力.
退稅的數量是不同的,有的產品退稅率為100%.加拿大國內不生產的,但用于生產機動車的機械可享受退稅待遇,用于生產農機的鋼材及零附件也享受該待遇.
對來自發展中國家出口產品所征關稅
加拿大的普遍優惠制稅率適用于全世界160多個國家,它于1974年7月1日開始生效,旨在幫助發展中國家擴大對加拿大的出口. 普遍優惠制下的稅率與加拿大提供給其英聯邦國家的優惠稅率水平相同,或者說比最惠國待遇原則下的關稅低1/3.并不是來自發展中國家的所有產品都可受到普惠制待遇.其中紡織品,服裝,鞋及加工的食品就不享受普惠制待遇.
當享受普惠制的外國產品進口到加拿大,對加拿大國內同行業制造商造成嚴重損害或將造成嚴重損害時, 加拿大企業可利用 安全條款請聯邦政府撤銷對有關產品的普惠制待遇,或對享受普惠制待遇的進口產品實施配額限制. 實際上, 這一安全條款的使用情況很少.目前加拿大已對彩色電視機,膠鞋及特種鋼等取消了普惠制待遇.
可享受普惠制待遇的條件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進口產品必須符合要求,首先,產品必須來自合格的發展中國家,而且必須以聯運提單形式運到加拿大的一個特定港口. 當產品通過第三國運到加拿大時,如果在第三國進行了再加工,那么最終產品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其次,產品的絕大部分價值必須是由一個或幾個受益的發展中國家創造的.實際執行時是要求產品60%的價值(或工廠交貨價的60%)由受益發展中國家創造.一些手工藝品可免稅進入加拿大市場, 但如果手工藝品的任何部分是由機器生產的而不是手工或腳操作的機器生產的,那么這種工藝品將不能享受免稅待遇.
享受普惠制待遇的出口商可通過填寫原產地證明書A表表明要申請普惠制下的關稅優待.該表必須經原產地國家的有關權力機構的證明.
報關程序及進口產品海關估價方法
所有進入加拿大的產品必須向加拿大海關申報.所有進口產品必須附有申報單.一般情況下,所有的關稅必須在產品進入加拿大時支付. 因加拿大對進口產品所征關稅大多為從價稅,估價進口的方法便很重要.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的談判中,加拿大成為<<1979年海關估價法規>>的簽約國.該法規要求進口產品的海關價值為實際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就是進口商所申報并在發票上載明的商品價格.有某種關系的兩方在做交易時,一方申報的成交價格也可以做為完稅價格,但是需使加拿大海關相信這種關系沒有影響進口價格.
在按成交價格做為完稅價格的情況下,如果進口商在產品進關時賺得折扣,這種折扣可從成交價格中扣除.但如折扣不是在產品進關時取得的,折扣則不能從成交價格中扣除.
根據加拿大的海關估價制度,對于進口貨物在加拿大境內的運費,保險費及裝卸成本不征關稅, 如果商品價格中包括這部分費用,在計算成交價格時可從中扣除.但對原產地國到加拿大的產品運輸費用要征稅,如果成交價格中不包括運費,則要加上.
四,韓國關稅政策
關稅制度
韓國保留著三欄進口關稅制度, 即一般稅率, 臨時稅率和關貿總協定稅率, 也有分開的優惠關稅稅率, 是通過與發展中國家貿易協議建立的.關稅稅率使用秩序是優惠的, 關貿總協定, 臨時的和一般關稅稅率.當貨物有上述多種稅率可以使用時, 使用最低關稅稅率.
海關關稅具有彈性.允許調節到100%(除基本稅率外)稅率,主要是針對最近放寬的一些物品. 對累計超過三年的調節關稅稅率. 第六個月進行一次修改. 最高為40%的緊急關稅可以臨時用于不鼓勵的非必需品的進口,以幫助因進口波動引起困難的國內產業.
韓國政府正在實施分階段關稅減免, 從1988年的18%降至1993年7%, 這成為他們努力減少貿易摩擦, 控制經常項目帳戶的平衡, 提高韓國競爭力的一部分. 作為新的關稅減免計劃的一部分, 政府正在考慮廢棄彈性關稅制度.
與外國投資項目有關的資本貨物和原材料的進口不付進口關稅.以免除關稅為基礎進口這樣的項目官方通常必須伴隨著財政部有關外國投資項目的許可. 另外, 用于出口產品生產的原材料的進口也經常可以免除關稅.用于計劃工業項目中的某些機械,材料和零部件要么可以免除關稅入境或者可以減免關稅.優惠關稅:亞洲和太平洋地區經濟和社會理事會的欠發達國家和地區成員達成自由貿易協議. 該協議對某些貨物實行關稅減讓,包括農業項目,加工物品,化學品和礦物.
附加稅和非直接稅: 進口貨物一般要付以C.I.P值為基礎的2.5%的防衛捐.依據吸引外國投資法, 某些進口貨物免除關稅. 其它相當法律可以免除防衛捐. 在生產和市場營銷的每個階段增加的每個價值或價格都必須付10%的增值稅. 增值稅是依據C.I.P值加上海關關稅確定的. 免除增值稅的項目包括未加工的糧食, 書籍, 報紙, 雜志, 用于科學研究, 教育學院, 文化組織的物品, 臨時進口, 免除或減免關稅稅率的物品. 對奢侈品征收特殊的營業稅, 包括珠寶, 毛皮, 高爾夫設備,付關稅的消費品,如空調,冰箱,汽車, 鋼琴, 政府希望控制的物品, 包括汽油, 咖啡和飲料.稅收范圍為15-100%,根據銷售或進口的地點變化.
非關稅管制
進口貨物要么列在自動批準單上, 要么列在限制單上.但是韓國政府為了放寬進口正在努力逐步將限制單上的品物移到自動批準單上. 現在要求進口商有得到貿易和工業部的進口許可, 即進口許可證手續. 向所有的進口都被放寬后, 進口許可證手續就會被進口登記制度代替, 即允許進口商在他們已經進口之后簡單地登記貨物.通過在至少一或兩年出口最少0.5百萬美元價值的貨物而維持注冊貿易商身份的人, 才能得到進口許可證.免受進口波動沖擊的保護措施制度與以前的進口監督制度相比更易理解.并且有著較少的限制, 該制度于1987年7月1日的貿易法實施.要求由5人組成的貿易委員會來評判外國產品的進口是否損害國內工業, 如果存在損害, 要求解除進口.
進口支付和外匯管制: 簽訂合同的進口貨物的支付的商業期限是有規定的.考慮到流通貨幣的規定, 處理方法, 外匯操縱, 非交易商品的支付,資本交易和轉移等,財政部制訂了有關政策. 韓國銀行作為政府的代理,實施了外匯市場中的上述功能和規定操縱的大部分. 銀行代表官方控制有關不可見的和某些資本交易的支付. 在韓國的外國銀行的外匯銀行和支行辦事處被授權從事商業國際銀行的業務及從事所有的外匯分配業務,但特殊禁止的例外.
樣品和廣告材料: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和樣品可免除關稅.外國商人可預先向韓國貿易租金公司的申請,得到允許免除關稅入境,然而免稅入境的商品和廣告材料一般被入境港口和郵局的海關官員留作判斷之用. 有價值樣品以按正常確定的關稅額進行抵押后可以臨時免稅進口. 另外商人手提物品免除海關關稅, 如: 個人計算機的條件是隨商人要帶出韓國.
五,以色列關稅政策
為適應其國民經濟發展,近年來以色列政府根據本國對外的發展及其所需貨源的情況,每年9月1日對國內進口關稅進行調整,降低其國內短缺產品及原材料關稅稅率。進口關稅分以下幾類:
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協定國家
以色列在地理方位上距歐洲較近,從歐進口有運輸方便、及時、適銷對路等優勢,并有著傳統的貿易渠道。因此,以進口的大部分產品來源于歐洲國家。而且,1975年以與歐盟國家(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定國家(EFTA)簽訂了自由貿易協議。以色列除對從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國家進口個別產品——農產品等征收關稅外,對其它進口的大部分產品免征關稅。
其他自由貿易協議國家關稅
以色列重視與其它國家發展自由貿易,1985年以與美國簽定了貿易協議,此協議的一些規定則不同于與歐洲國家的規定,特別是對以色列紡織品出口到美國,不但免征所有的關稅且不需配額。
以色列從1997年開始,對自由貿易協定國——加拿大進口的農業、工業產品實行免稅,1999年在紡織品木材方面實行減免稅。自1997年8月1日起,對自由貿易協議國土耳其的紡織品、鞋類、鋁制品等實行減免稅。1998年,以與波蘭、匈牙利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1999年,又與墨西哥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一般貿易國家關稅
1991年前,以色列所制定的關稅除對國內市場短缺產品免稅外,對從一般貿易國家進口的非奇缺產品的關稅居高不下。1991年后,以政府為快速發展其國民經濟,對進口關稅采取每年調整一次的新舉措。對確屬本國所需產品實行大部分減免稅,但仍對部分進口產品征高進口稅。
1.活牲畜、魚肉蛋及制品
自1995年至今,除對一些觀賞性動物征收12%的關稅外,其余商品均免稅。
活羊仍繳納進口附加稅,而且大多數活牲畜及家禽需進口許可證。
活魚大都免稅。但干魚或熏魚等征稅15%或20%,部分免稅。鮮肉征收從量稅。兔肉、熏制豬肉等按每噸417謝克爾征稅,其余免征關稅。帶殼禽蛋免稅。
奶制品稅率大都在2%或6%之間,但需繳納進口附加稅。煉乳稅率仍為52%,無進口附加稅。
其他動物副產品(原料),包括人發、動物鬃毛、羽毛獸骨、珊瑚等大部分免稅。
2.果菜、食品
干果、堅果稅率為12%或25%,個別品種免稅。
蔬菜類部分品種稅率為16%,很多品種免稅。
小麥、玉米種征收進口附加稅,其余免征關稅。小麥面粉、面筋及雜糧粉免稅。罌粟籽由1994年關稅稅率28%降到25%。
茶葉免稅,一部分咖啡少量征稅。
3.動植物油脂、動植物蠟
此類品種多數為免稅或低稅率,其中鯨油稅率為12%。
4.配制食品、軟飲料、酒類、煙草及制品
魚、肉類食品:魚類稅率一般為20%,但不低于每公斤0.42謝克爾,都需品質證書和進口許可證,不少品種還需繳納進口附加稅。蝦蟹類稅率為40%,并需進口許可證。
糖類制品絕大多數免稅、蜜餞類產品需征稅10%-18%,將來可降低為10%-14%。
雜類食品的稅率為12%。
對于醫院、診所所用的酒精等關稅為45%。其他烈性酒關稅為131%。煙草及其制品最高關稅仍為240%。
5.化工、醫藥品
由于以色列化工原料缺乏,為滿足其化工業的發展需要,以對大部分化工品采取免稅,部分化工品的稅率為12%。但以色列為了防止一些化工毒品進入本國境內,某些化工品的進口必須報以有關部門及警察局審批。
藥品一般不征收關稅,但個別藥品最高稅率為30%。以對藥品進口要求較嚴,所有進口藥品必須符合英國藥典BP標準或美國FDA標準或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并通過以衛生部及藥品部門檢驗(檢驗費1500謝克爾)合格后方能準入。以對醫用一次性注射器、醫用乳膠手套、醫藥原料、保健品等均征稅率為12%,另加17%的增值稅。手推輪椅無關稅。牙科椅征稅率為8%,另加17%的增值稅。
6.建筑材料
木材及初級木材,部分免稅,個別木材稅率1999年已降到12%。
7.紡織品
絲織品、原料、紗線及織物全部免稅。純毛料、紗線免稅。麻織品全部免稅。
服裝進口關稅預計到2000年可降到12%。
鞋的進口關稅已降到12%。
玩具關稅12%。
針織品或鉤針編織品稅率調低為17%。
帽子類:用于宗教目的的帽子征稅率為10%,將來關稅率為8%。
除花園用大型傘征稅10%外,晴雨傘、拐杖等全部免稅。
六,南非海關關稅政策
南非是“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ACU)成員國,其它成員國有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和斯威士蘭。根據SACU協定,成員國之間的貨物進出口免征關稅,不受進口限制。南非同馬拉維、津巴布韋、匈牙利、莫桑比克、波蘭、土耳其等國之間簽有雙邊長期貿易協定。南非是關貿總協定成員國, 其關稅分為最惠國(MFN)稅率和普通稅率二類.
最惠國稅率
適用于關貿總協定成員國. 最惠國稅率主要應用于關貿總協定簽字國,但從其簽字國進口的大多數商品實行最惠國稅率,一些商品實行普通稅率,普通稅率主要應用于未署最惠國協議的國家的所有商品.當從一個國家進口商品而非原生產國時,關稅率可以按原生產國進口南非的關稅實施.目前,南非對140多個國家實行最惠國稅率,對40多個國家實行普通稅率.大部分關稅為從價稅, 基數為FOB價, 個別為從量稅, 比如食品, 飲料, 石油, 紡織品及一些其他產品就是根據其數量或重量征
非關稅管制
進口貨物要么列在自動批準單上, 要么列在限制單上.但是韓國政府為了放寬進口正在努力逐步將限制單上的品物移到自動批準單上. 現在要求進口商有得到貿易和工業部的進口許可, 即進口許可證手續. 向所有的進口都被放寬后, 進口許可證手續就會被進口登記制度代替, 即允許進口商在他們已經進口之后簡單地登記貨物.通過在至少一或兩年出口最少0.5百萬美元價值的貨物而維持注冊貿易商身份的人, 才能得到進口許可證.免受進口波動沖擊的保護措施制度與以前的進口監督制度相比更易理解.并且有著較少的限制, 該制度于1987年7月1日的貿易法實施.要求由5人組成的貿易委員會來評判外國產品的進口是否損害國內工業, 如果存在損害, 要求解除進口.
進口支付和外匯管制: 簽訂合同的進口貨物的支付的商業期限是有規定的.考慮到流通貨幣的規定, 處理方法, 外匯操縱, 非交易商品的支付,資本交易和轉移等,財政部制訂了有關政策. 韓國銀行作為政府的代理,實施了外匯市場中的上述功能和規定操縱的大部分. 銀行代表官方控制有關不可見的和某些資本交易的支付. 在韓國的外國銀行的外匯銀行和支行辦事處被授權從事商業國際銀行的業務及從事所有的外匯分配業務,但特殊禁止的例外.
樣品和廣告材料: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和樣品可免除關稅.外國商人可預先向韓國貿易租金公司的申請,得到允許免除關稅入境,然而免稅入境的商品和廣告材料一般被入境港口和郵局的海關官員留作判斷之用. 有價值樣品以按正常確定的關稅額進行抵押后可以臨時免稅進口. 另外商人手提物品免除海關關稅, 如: 個人計算機的條件是隨商人要帶出韓國.
五,以色列關稅政策
為適應其國民經濟發展,近年來以色列政府根據本國對外的發展及其所需貨源的情況,每年9月1日對國內進口關稅進行調整,降低其國內短缺產品及原材料關稅稅率。進口關稅分以下幾類:
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協定國家
以色列在地理方位上距歐洲較近,從歐進口有運輸方便、及時、適銷對路等優勢,并有著傳統的貿易渠道。因此,以進口的大部分產品來源于歐洲國家。而且,1975年以與歐盟國家(EU)及歐洲自由貿易協定國家(EFTA)簽訂了自由貿易協議。以色列除對從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國家進口個別產品——農產品等征收關稅外,對其它進口的大部分產品免征關稅。
其他自由貿易協議國家關稅
以色列重視與其它國家發展自由貿易,1985年以與美國簽定了貿易協議,此協議的一些規定則不同于與歐洲國家的規定,特別是對以色列紡織品出口到美國,不但免征所有的關稅且不需配額。
以色列從1997年開始,對自由貿易協定國——加拿大進口的農業、工業產品實行免稅,1999年在紡織品木材方面實行減免稅。自1997年8月1日起,對自由貿易協議國土耳其的紡織品、鞋類、鋁制品等實行減免稅。1998年,以與波蘭、匈牙利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1999年,又與墨西哥簽訂了自由貿易協定。
一般貿易國家關稅
1991年前,以色列所制定的關稅除對國內市場短缺產品免稅外,對從一般貿易國家進口的非奇缺產品的關稅居高不下。1991年后,以政府為快速發展其國民經濟,對進口關稅采取每年調整一次的新舉措。對確屬本國所需產品實行大部分減免稅,但仍對部分進口產品征高進口稅。
1.活牲畜、魚肉蛋及制品
自1995年至今,除對一些觀賞性動物征收12%的關稅外,其余商品均免稅。
活羊仍繳納進口附加稅,而且大多數活牲畜及家禽需進口許可證。
活魚大都免稅。但干魚或熏魚等征稅15%或20%,部分免稅。鮮肉征收從量稅。兔肉、熏制豬肉等按每噸417謝克爾征稅,其余免征關稅。帶殼禽蛋免稅。
奶制品稅率大都在2%或6%之間,但需繳納進口附加稅。煉乳稅率仍為52%,無進口附加稅。
其他動物副產品(原料),包括人發、動物鬃毛、羽毛獸骨、珊瑚等大部分免稅。
2.果菜、食品
干果、堅果稅率為12%或25%,個別品種免稅。
蔬菜類部分品種稅率為16%,很多品種免稅。
小麥、玉米種征收進口附加稅,其余免征關稅。小麥面粉、面筋及雜糧粉免稅。罌粟籽由1994年關稅稅率28%降到25%。
茶葉免稅,一部分咖啡少量征稅。
3.動植物油脂、動植物蠟
此類品種多數為免稅或低稅率,其中鯨油稅率為12%。
4.配制食品、軟飲料、酒類、煙草及制品
魚、肉類食品:魚類稅率一般為20%,但不低于每公斤0.42謝克爾,都需品質證書和進口許可證,不少品種還需繳納進口附加稅。蝦蟹類稅率為40%,并需進口許可證。
糖類制品絕大多數免稅、蜜餞類產品需征稅10%-18%,將來可降低為10%-14%。
雜類食品的稅率為12%。
對于醫院、診所所用的酒精等關稅為45%。其他烈性酒關稅為131%。煙草及其制品最高關稅仍為240%。
5.化工、醫藥品
由于以色列化工原料缺乏,為滿足其化工業的發展需要,以對大部分化工品采取免稅,部分化工品的稅率為12%。但以色列為了防止一些化工毒品進入本國境內,某些化工品的進口必須報以有關部門及警察局審批。
藥品一般不征收關稅,但個別藥品最高稅率為30%。以對藥品進口要求較嚴,所有進口藥品必須符合英國藥典BP標準或美國FDA標準或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并通過以衛生部及藥品部門檢驗(檢驗費1500謝克爾)合格后方能準入。以對醫用一次性注射器、醫用乳膠手套、醫藥原料、保健品等均征稅率為12%,另加17%的增值稅。手推輪椅無關稅。牙科椅征稅率為8%,另加17%的增值稅。
6.建筑材料
木材及初級木材,部分免稅,個別木材稅率1999年已降到12%。
7.紡織品
絲織品、原料、紗線及織物全部免稅。純毛料、紗線免稅。麻織品全部免稅。
服裝進口關稅預計到2000年可降到12%。
鞋的進口關稅已降到12%。
玩具關稅12%。
針織品或鉤針編織品稅率調低為17%。
帽子類:用于宗教目的的帽子征稅率為10%,將來關稅率為8%。
除花園用大型傘征稅10%外,晴雨傘、拐杖等全部免稅。
六,南非海關關稅政策
南非是“南部非洲關稅同盟”(SACU)成員國,其它成員國有博茨瓦納、萊索托、納米比和斯威士蘭。根據SACU協定,成員國之間的貨物進出口免征關稅,不受進口限制。南非同馬拉維、津巴布韋、匈牙利、莫桑比克、波蘭、土耳其等國之間簽有雙邊長期貿易協定。南非是關貿總協定成員國, 其關稅分為最惠國(MFN)稅率和普通稅率二類.
最惠國稅率
適用于關貿總協定成員國. 最惠國稅率主要應用于關貿總協定簽字國,但從其簽字國進口的大多數商品實行最惠國稅率,一些商品實行普通稅率,普通稅率主要應用于未署最惠國協議的國家的所有商品.當從一個國家進口商品而非原生產國時,關稅率可以按原生產國進口南非的關稅實施.目前,南非對140多個國家實行最惠國稅率,對40多個國家實行普通稅率.大部分關稅為從價稅, 基數為FOB價, 個別為從量稅, 比如食品, 飲料, 石油, 紡織品及一些其他產品就是根據其數量或重量征
稅.
南非的稅制極其復雜, 不同類別的商品有不同稅率. 其關稅主要包括商業稅, 海關稅,進口附加稅等. 一般而言, 奢侈品進口關稅較高, 而生活必需品的進口關稅則較低.
1995年5月,南非開始實施一項8年期關稅調整計劃,根據該計劃,到2002年,南非紡織品和服裝進口關稅將從目前的90%逐步降低至40%,汽車進口關稅從65%降到40%,零配件進口稅從49%降到30%.
大部分稅率為10-30%的從價稅, 稅率很少超過40%, 盡管有些稅率也許會超過100%那主要是為了抵制不公平競爭. 鐘表的關稅稅率大多為10%,服裝30%, 玩具5%-60%,電吹風8%,收音機25%, 電話機5%.除一般關稅以外, 部分進口還需繳納貨物稅, 比如某些種表產品(30%)及某些類別的服裝(35%). 南非從1988年開始放松進口控制和許可, 結果導致進口增加, 引起其國內化工, 包裝,紙制品, 電子機械, 家具和紡織等行業和不滿, 為平息其怨氣, 保持進出口收支平衡, 南非從1988年底開
始對眾多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進口附加稅率高達60%, 例如: 鐘表(7.5%-40%,) 玩具(15%), 某些紡織品(7.5%-40%),服裝(7.5%-40%).
此外, 南非還有反傾銷案例對付外國低價傾銷產品.目前, 南非還對大部分產品(當地產或進口)和勞務征收13%的商業稅, 該稅通常由零售商負責征收, 然后代表最終用戶上交, 不征此稅的大多為食品.
七,墨西哥關稅政策
根據1982年開始實行的海關法, 凡向墨西哥領土進口商品或向外國出口商品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須交納外貿稅. 海關法還規定了各種外貿業務不論其來源地或輸往地必須交納的稅款.
商品分類
從1988年7月起, 墨西哥的進口商品分類體系改為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制(HS制),從而與大多數國家通用的方法相一致.
商品估價
評估商品的價值以確定其該交納的稅款通常是以商品發票價格為依據. 然而如果外國供貨商與墨西哥進口商之間有某種財務或商品上的關系, 可以運用其它估價方法.在一般情況下, 當外國供貨商和墨西哥進口商之間存在某種財務, 商業或其它形式的關系時, 可以假設他們之間不存在自由競爭的條件. 此時,進口商必須填寫正常價值確定單(the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說明其與外國供貨商之間的關系,同時自己確定一個經過幾道調整排除了非自由競爭因素以后的正常價值. 換言之,對這類進口商品的估價是在銷售價格之上增加非自由競爭條件下商品交易時所獲得的優惠或折扣值. 經海關驗定后對正常價值增收關稅. 海關并可以在此基礎上確定該進口商與其主要外國供貨商進行商品交易時的標準調整要素以便適用于對其它類似交易的估價.
海關稅率
進口關稅的稅率從免稅至20%不等;但是大部分納稅商品的關稅率都局限在0-10%之間. 例如, 農業生產用的種子和消費用的谷物都是免稅的, 飛機發動機則須交納10%的關稅;船只的關稅率在10%至20%之間; 工業用車輛的關稅率為10%; 大部分手工具為20%.
特別稅率和關稅聯盟
根據與拉美一體化聯盟各國分別簽定的貿易協定, 墨西哥對從這些國家進口的商品提供一定的減免稅優惠.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以后, 墨美加三國之間的商品流通將趨于自由化。
稅.
南非的稅制極其復雜, 不同類別的商品有不同稅率. 其關稅主要包括商業稅, 海關稅,進口附加稅等. 一般而言, 奢侈品進口關稅較高, 而生活必需品的進口關稅則較低.
1995年5月,南非開始實施一項8年期關稅調整計劃,根據該計劃,到2002年,南非紡織品和服裝進口關稅將從目前的90%逐步降低至40%,汽車進口關稅從65%降到40%,零配件進口稅從49%降到30%.
大部分稅率為10-30%的從價稅, 稅率很少超過40%, 盡管有些稅率也許會超過100%那主要是為了抵制不公平競爭. 鐘表的關稅稅率大多為10%,服裝30%, 玩具5%-60%,電吹風8%,收音機25%, 電話機5%.除一般關稅以外, 部分進口還需繳納貨物稅, 比如某些種表產品(30%)及某些類別的服裝(35%). 南非從1988年開始放松進口控制和許可, 結果導致進口增加, 引起其國內化工, 包裝,紙制品, 電子機械, 家具和紡織等行業和不滿, 為平息其怨氣, 保持進出口收支平衡, 南非從1988年底開
始對眾多產品征收進口附加稅.進口附加稅率高達60%, 例如: 鐘表(7.5%-40%,) 玩具(15%), 某些紡織品(7.5%-40%),服裝(7.5%-40%).
此外, 南非還有反傾銷案例對付外國低價傾銷產品.目前, 南非還對大部分產品(當地產或進口)和勞務征收13%的商業稅, 該稅通常由零售商負責征收, 然后代表最終用戶上交, 不征此稅的大多為食品.
七,墨西哥關稅政策
根據1982年開始實行的海關法, 凡向墨西哥領土進口商品或向外國出口商品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須交納外貿稅. 海關法還規定了各種外貿業務不論其來源地或輸往地必須交納的稅款.
商品分類
從1988年7月起, 墨西哥的進口商品分類體系改為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制(HS制),從而與大多數國家通用的方法相一致.
商品估價
評估商品的價值以確定其該交納的稅款通常是以商品發票價格為依據. 然而如果外國供貨商與墨西哥進口商之間有某種財務或商品上的關系, 可以運用其它估價方法.在一般情況下, 當外國供貨商和墨西哥進口商之間存在某種財務, 商業或其它形式的關系時, 可以假設他們之間不存在自由競爭的條件. 此時,進口商必須填寫正常價值確定單(the Determination of Normal Value), 說明其與外國供貨商之間的關系,同時自己確定一個經過幾道調整排除了非自由競爭因素以后的正常價值. 換言之,對這類進口商品的估價是在銷售價格之上增加非自由競爭條件下商品交易時所獲得的優惠或折扣值. 經海關驗定后對正常價值增收關稅. 海關并可以在此基礎上確定該進口商與其主要外國供貨商進行商品交易時的標準調整要素以便適用于對其它類似交易的估價.
海關稅率
進口關稅的稅率從免稅至20%不等;但是大部分納稅商品的關稅率都局限在0-10%之間. 例如, 農業生產用的種子和消費用的谷物都是免稅的, 飛機發動機則須交納10%的關稅;船只的關稅率在10%至20%之間; 工業用車輛的關稅率為10%; 大部分手工具為20%.
特別稅率和關稅聯盟
根據與拉美一體化聯盟各國分別簽定的貿易協定, 墨西哥對從這些國家進口的商品提供一定的減免稅優惠.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以后, 墨美加三國之間的商品流通將趨于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