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反傾銷法律制度
1991年11月,日本有關產業對從中國、挪威和南非三國進口的硅錳合金產品提起反傾銷申訴。日本政府于1993年最終裁決對我國此后向日本出口的硅錳鐵合金征收反傾銷稅。
日本反傾銷法律的國內法淵源主要有三項:《海關和關稅法》、《反傾銷和反補貼命令》、《關于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海關和關稅法》中關于反傾銷的規定主要是第九條。《反傾銷和反補貼命令》是日本內閣為了實施《海關和關稅法》第九條而制定的。日本內閣還通過了《關于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對如何實施《海關和關稅法》第九條及《反傾銷和反補貼命令》作了具體的規定,事實上它是日本反傾銷法的實施細則。
在日本,負責處理反傾銷案件的行政機構有三個:即大藏省、有關產業主管省和通產省。這三個機構共同負責反傾銷調查工作。實踐中,所有的反傾銷調查事項均由這三個機構各自派出幾個人共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但反傾銷終裁權由大藏省單獨行使。
日本《海關和關稅法》規定,對日本產業有利害關系的任何日本人都可以提起申訴,要求政府對某種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但應以日本產業整體的名義提出。受到申訴后兩個月內,大藏省、該產業的主管省和通產省應共同討論并作出是否進行反傾銷調查的決定。日本沒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那樣的獨立行政機構,反傾銷調查通常由三省聯合進行。
《關于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規定,反傾銷調查終結之日起一年后,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日本政府提供證據,要求復審。日本法律未規定對反傾銷事務的司法審查程序,反傾銷行政自由裁量權較大。
80年代以前,日本的進口產品多為原材料或勞動密集型產品,與國內行業很少發生沖突。日本政府對國內反傾銷申訴的態度也比較謹慎,一般先通過外國出口商與本國生產商雙方協商來解決,不傾向于采取嚴厲的反傾銷措施。自80年代中后期開始,日本經濟向內需主導型轉變,逐步擴大了其它國家工業制成品的進口,導致進口壓力不斷增大,同時一些國家也強烈要求日本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這些都促使日本產業越來越頻繁地求助于反傾銷手段。
1991年11月,日本有關產業對從中國、挪威和南非三國進口的硅錳合金產品提起反傾銷申訴。日本政府于1993年最終裁決對我國此后向日本出口的硅錳鐵合金征收反傾銷稅。
日本反傾銷法律的國內法淵源主要有三項:《海關和關稅法》、《反傾銷和反補貼命令》、《關于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海關和關稅法》中關于反傾銷的規定主要是第九條。《反傾銷和反補貼命令》是日本內閣為了實施《海關和關稅法》第九條而制定的。日本內閣還通過了《關于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對如何實施《海關和關稅法》第九條及《反傾銷和反補貼命令》作了具體的規定,事實上它是日本反傾銷法的實施細則。
在日本,負責處理反傾銷案件的行政機構有三個:即大藏省、有關產業主管省和通產省。這三個機構共同負責反傾銷調查工作。實踐中,所有的反傾銷調查事項均由這三個機構各自派出幾個人共同組成調查小組進行,但反傾銷終裁權由大藏省單獨行使。
日本《海關和關稅法》規定,對日本產業有利害關系的任何日本人都可以提起申訴,要求政府對某種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但應以日本產業整體的名義提出。受到申訴后兩個月內,大藏省、該產業的主管省和通產省應共同討論并作出是否進行反傾銷調查的決定。日本沒有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那樣的獨立行政機構,反傾銷調查通常由三省聯合進行。
《關于反傾銷及反補貼程序的說明》規定,反傾銷調查終結之日起一年后,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日本政府提供證據,要求復審。日本法律未規定對反傾銷事務的司法審查程序,反傾銷行政自由裁量權較大。